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就业工作管理制度

点击数:16 更新时间:2021-11-1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和学校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我院就业工作制度。

第二章  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第二条  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以《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为基本政策依据,以市场为导向,努力完善管理、教育、指导、服务为一体的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不断开拓和规范我院毕业生就业市场,加强就业指导,转变就业观念,为毕业生创造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就业环境。强化专业教师、辅导员在毕业生就业工作方面的责任,把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学院和各毕业班级的日常工作中,完善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制度、程序和激励机制。

第三条  本着高起点、高目标、高标准的要求,建立一套规范化、制度化、专业化的毕业生就业推荐和就业指导工作机制;建设一支熟悉就业工作,能吃苦耐劳、甘于奉献的就业工作教师队伍;建好一批能对各专业建设起示范作用的实习实训基地;建成一个覆盖各专业相关领域的有一定影响的就业网络;努力将毕业生引导到国家最急需、最能发挥作用的岗位上去;力争使毕业生就业率达到85%以上。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院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书记、院长担任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书记、副院长任副组长,各系主任、毕业班指导教师、毕业班班主任、辅导员为成员。实行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集中领导,全员参加就业工作管理模式。

第四章工作职责

第五条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一)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毕业生就业政策。

(二)研究制定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年度实施方案。

(三)负责毕业生就业对外宣传工作。。

(四)向学校提出实施教学计划改革、学科专业设置、制定招生计划的意见和建议。

(五)负责毕业生就业信息的收集、整理、发布等工作。

(六)负责组织毕业生参加校内外人才招聘会等工作。

第六条毕业班指导教师工作职责

(一)负责毕业生实践技能的指导与培训。

(二)负责毕业生自荐书设计、写作、定稿的指导与审核。

(三)协助辅导员负责就业政策的宣传、解释、咨询,就业指导,毕业生思想教育等工作。

第七条毕业班辅导员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和学院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指示精神,做好毕业生就业和教育工作。

(二)负责毕业生资格的初审工作,及时向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报送毕业生信息表。

(三)负责分管毕业生跟踪调查和市场调研工作,做好毕业生就业市场的建设。

(四)负责分管学生的就业指导和推荐工作,及时组织指导毕业生参加招聘活动。

(五)负责收集就业信息,积极主动与用人单位联系,宣传专业特点、就业方向,全方位拓宽就业渠道,及时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提供信息和服务。

(六)负责审核分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和其他就业推荐材料。

(七)协助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负责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和推荐工作,做到优先推荐优秀毕业生就业。

(八)负责及时回收已就业学生的就业接收函。

(九)负责就业情况统计报表和其它就业材料的报送工作。

(十)完成学校就业主管部门和学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就业渠道及基地建设

第八条就业基地建设在学校招生就业处指导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和教学工作的副院长组织实施。

第九条学院就业基地应该按照毕业生数一定比例的数量进行建设,就业基地要求一定的质量保障,并能够每年稳定接收我校一定数量的毕业生。

第六章推荐就业基本要求

第十条就业工作人员在推荐毕业生过程中,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平等、公开的原则,以用人单位需要、综合测评成绩和岗位符合度为主要推荐依据,择优推荐。

第十一条在开展就业推荐时,要同时向毕业生宣传就业方针、政策和纪律,教育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创业观、择业观和就业观。引导毕业生正确处理个人成长、事业发展和国家需要的关系,走艰苦创业、自主创业、自主择业的成才之路,到国家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第七章就业协议书的发放及管理

第十二条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合同的文书和学院编制、上报就业方案的凭据。

第十三条发放对象:我院符合规定的全日制应届本专科毕业生。

第十四条协议书由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管理,毕业班辅导员负责组织发放。

第十五条符合发放条件的毕业生每人只能拥有一份协议书(一式四联),并必须由本人亲自签领。辅导员发放协议书时,要求毕业生在协议上填写本人姓名,并填写《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签领登记表》后,方可领取。

第十六条符合发放条件的毕业生落实签约单位后,向辅导员提出申请,有辅导员统一到招生就业办公室签领协议书,与用人单位签约后将协议交辅导员,并有辅导员统一报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

第十七条就业协议的签署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毕业生签约前应认真阅读协议书上的说明条款,不得弄虚作假欺骗签约单位,否则后果自负。

第十八条如用人单位恶意违约,不履行协议,经毕业生本人和学校协调不果的,毕业生可凭就业协议书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调解,或直至诉诸法院。

第十九条加强毕业生签约的诚信教育,降低违约率。

第二十条毕业班学生签领协议书后,因损坏、涂污需更换协议书者,凭本人申请到招生就业办公室更换,更换时必须将原件退还。

第二十一条毕业班学生因解除协议需更换协议书的,凭原用人单位同意解除协议的证明、新单位接收函(或经确认有新接收单位)和本人申请,到招生就业办公室更换协议书,并将原协议及原用人单位同意解除协议证明、毕业生更换协议申请书等资料妥善保管。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各层次毕业生管理。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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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