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 就业方针、政策......................... 1
二、 就业须知............................... 5
三、 就业程序.............................. 17
四、 就业协议书的签订...................... 17
五、 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注意事项.............. 26
六、 就业协议的解除........................ 27
七、 违约责任及毕业生违约的后果............ 24
八、 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关系.............. 25
九、 毕业生派遣报到时的违约问题............ 26
附件一、毕业生就业工作联系一览表........... 31
附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33
附件三、部分省市毕业生接收函............... 49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就业的政策
1.各地区要结合城镇化进程和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充分挖掘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及残疾人服务、农技推广等基层公共管理和服务领域的就业潜力,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2.各地区要结合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等,引导更多高校毕业生投身现代农业。
3. 继续统筹实施好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等各类基层服务项目,健全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服务保障机制。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实行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4.高校毕业生在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申报相应职称时,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或放宽外语成绩要求。
5.充分挖掘社会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潜力,对到省会及省会以下城市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所在地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协助办理落户手续,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二)鼓励小型微型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
1.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为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在转型升级过程中创造更多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2.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5年年底。
3.科技型小型微型企业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比例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
4.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开展岗前培训的,要求各地根据当地物价水平,适当提高培训费补贴标准。
(三)促进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
1.各地区要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全部纳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范围,采取有效措施,力争使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半年内都能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
2.有关部门、各高校要密切协作,做好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后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切实保证服务不断线。教育部门要将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实名信息及时提供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信息数据库,全面实行实名制就业服务。
3.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基层就业服务平台要及时主动与实名登记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联系,摸清就业需求,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教育部门和高校要加强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跟踪服务,为有就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持续提供岗位信息和求职指导。
4.各地区要结合本地产业发展需要和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意愿及需求,扩大就业见习规模,提升就业见习质量,确保凡有见习需求的高校毕业生都能得到见习机会。要根据当地物价水平,适当提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补助标准。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参加职业培训的,按现行政策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5.各地区要继续推动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专项行动,结合当地产业发展和高校毕业生需求,创新职业培训课程,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在高校毕业生集中的城市,要提升改造一批适应高校毕业生特点的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国家级重点技工院校和培训实力雄厚的职业培训机构,要选择一批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培训项目,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加强就业指导和服务的政策
1.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各高校要根据高校毕业生特点和求职需求,创新服务方式,改进服务措施,提高服务质量,促进更多的高校毕业生通过市场实现就业。
2.加强网络信息服务,建立健全全国公共就业信息服务平台,加快招聘信息全国联网,更多开展网络招聘,为用人单位招聘和高校毕业生求职提供高效便捷的就业信息服务。
3.积极开展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进校园活动,为高校毕业生送政策、送指导、送信息,特别是要让高校毕业生知晓获取就业政策和岗位信息的渠道。
4.精心组织民营企业招聘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就业服务周、部分大中城市联合招聘高校毕业生专场活动和每季度的全国高校毕业生网络招聘月等专项服务活动,搭建供需信息平台,积极促进对接。
5.高校要加强就业指导课程和学科建设,积极聘请专家学者、企业人力资源经理、优秀校友担任就业导师。
6.各地区、各高校要将零就业家庭、优抚对象家庭、农村贫困户、城乡低保家庭以及残疾等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列为重点对象实施重点帮扶。
7.要在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将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的求职补贴全部发放到位,求职补贴标准较低的要适当调高标准。
8.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将残疾高校毕业生纳入享受求职补贴对象范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要带头招录残疾高校毕业生。
9.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最长不超过2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五)创造公平就业环境的政策
1.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就业公平。用人单位招聘不得设置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歧视性条件,不得将院校作为限制性条件。省会及以下城市用人单位招聘应届毕业生不得将户籍作为限制性条件。
2.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除涉密等特殊岗位外,要实行公开招聘,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要在政府网站公开发布,报名时间不少于7天;对拟聘人员应进行公示,明确监督渠道,公示期不少于7天。
3.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厉打击非法中介和虚假招聘,依法纠正性别、民族等就业歧视现象。加大对企业用工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不签订劳动合同、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按时支付工资等违法行为,及时予以查处,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4.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消除高校毕业生在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单位之间流动就业的制度性障碍。省会及以下城市要放开对吸收高校毕业生落户的限制,简化有关手续,应届毕业生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聘用)合同办理落户手续;非应届毕业生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办理落户手续。
高校毕业生到小型微型企业就业、自主创业的,其档案可由当地市、县一级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办理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手续,转正定级表、调整改派手续不再作为接收审核档案的必备材料。
1、就业前需要准备的材料
(一)收集和处理就业信息
就业信息是求职择业的基础,谁能及时获取信息,谁就获得了求职的主动权。因此,毕业生应当及时、全面地掌握有关就业方面的种种信息,并认真地对这些信息进行筛选和整理。
收集就业信息,关键要畅通信息渠道,把握信息的准确度,并结合自己所学的专业和特长,有所侧重。目前毕业生收集信息一般通过以下几个渠道:一是通过本校的就业指导中心收集信息。利用学校就业信息网、办公楼内电子屏、各学院宣传栏等途径获取信息。从学校得到的就业信息可信度高,其针对性、准确性、可靠性都较强,它是毕业生收集信息的主渠道;二是通过毕业生就业市场收集信息。毕业生就业市场是专门为毕业生提供服务的,它收集了各用人单位的需求信息,毕业生在该市场查询到的需求信息也是比较准确的;三是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电话等社会传播媒介收集信息。特别是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站、《大学生就业》杂志以及各院校的校报等,在毕业生求职择业的关键时期都发布用人单位的需求信息;四是在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工作的前提下,特别是利用假期通过到企事业单位做毕业实习、参加社会服务等社会实践活动有意识的收集就业信息;五是通过家长、亲朋好友等收集就业信息。
由于信息的来源和获得的方式不尽相同,内容必然是杂乱的,有相互矛盾的,甚至有虚假不实的。因此,毕业生应进行必要的分析、筛选和整理,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从中选择自己的择业主攻方向。
(二)求职信
求职信一般放在自荐材料的最前面,求职信的作用是唤起招聘主管的注意,让他有愿望浏览你的自荐材料的其它部分,所以求职信务需简洁有力,避免陈词滥调。
求职信的格式:
称呼:它是应聘方与招聘方的第一关联,要礼貌,又不能生硬。你可以称“尊敬的先生、女士”或“敬启者”。
第一部分:写明你要申请的职位和你是如何得知该职位的招聘信息的。
第二部分:阐述你如何满足公司的要求。这一部分要写出自己最关键的经历、最好的成绩、最重要的特长等。表明你所特有的教育、技能和个性特征将会为公司做出贡献。这一部分是求职信的关键部分,简明扼要地说明就可以,千万不要把简历中的内容再重新复述一遍。
结尾:感谢他们阅读并考虑你的应聘,并表明你希望尽快得到回音。最后署上姓名和日期并加上“敬上”之类的谦语。
写求职信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细心阅读招聘信息,找出关键条件,针对用人单位的要求列出自己相关的经验。
2、注意不要有错别字或文理欠通顺的现象发生。
3、篇幅不宜太长。求职信一定要写得简洁,不要超过一页。
(三)个人简历
对于没有工作经验的毕业生来说,个人简历是自荐材料中最重要的部分。
简历设计各不相同,从要求上讲,个人简历除了简单明了、整洁清晰、实事求是、坦率真诚、准确清晰、格式美观的特征外,主要内容应有:
1、本人自然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政治面貌、籍贯、毕业学校、系别、主修专业、辅修专业、学历、学位、毕业时间、身体状况、特长、联系方式等;
2、主要经历(从高中写起);从事的社会工作、组织的活动、担任的职务;社会实践和生产实习;
3、受奖励情况及取得的成绩等。这是反映毕业生大学学习成绩的证明,应由各院系教学部门填写、盖章。 表格上方要贴上一张一寸近照。还应避免以下几种现象:长篇大论;过于简单;条理不清;虚假不实;错误漏洞很多;字迹不清楚;稀奇怪异;求职目标不明确;
4、实践经历:在学校期间担任的社会工作、职务,参加的社团活动,实习、兼职的经历。由于毕业生没有工作经验,很多单位非常重视毕业生的实践经历;
5、外语水平、计算机水平:由于多数单位会关注毕业生的外语和计算机水平,因此可将这部分的内容单独列出。如果水平都不太好建议不要单独列出。
此外,还可按需要加入下列内容:
1、求职意向:表明本人对那些岗位、行业感兴趣;
2、个人兴趣、爱好:部分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倾向于接收爱好广泛的求职者;
3、自我评价:本人对自己的专长、兴趣、性格、能力的评价。
制作简历时选择哪些方面的内容可根据应聘单位的要求和个人的具体情况决定,但基本要素必须具备。
写好一份简历应把握以下原则:
1、内容简洁。写简历不要事无巨细地罗列自己所有的经历和经验,而要选择主要的内容做介绍。
2、方便对方阅读。排版时要注意字体、字号的安排和使用,内容上要有针对性,能充分证明你能胜任此项工作。
3、简历的部分内容可具体化。比如,有的毕业生在简历上写到:“曾担任系学生会主席,工作成绩突出”,这样写过于简单,如果改成:“2011-2012学年担任系学生会主席,主持学生会工作,安排与协调十个部的工作与活动,2012年被评为优秀学生会主席”,会给用人单位留下更深刻的印象。
(四)学校的推荐表
部分单位十分重视由学校统一制作的推荐表,因为推荐表加盖了学院和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公章,使得推荐表上的内容更可信。再者,因为是统一制作,格式相同,在挑选同一所高校的毕业生时易于比较,因此,毕业生应重视推荐表的填写。如在自我评价时不能流于形式,毫无特色,应突出自己的特点和能力。另外,学校的推荐表是应届毕业生的身份证明,是办理审批手续的必备材料,因此,毕业生应注意妥善保管。
(五)面试技巧
用人单位在招聘毕业生时,通常分为以下几个阶段来完成:
第一:发布信息阶段;
第二:筛选自荐材料;
第三:组织多种形式的考试和测验;
第四:分析和评价考试结果;
第五:依据上一阶段的结果确定人员录用的最后人选;
第六:面试结果反馈。
面试程序
不同的单位对面试过程的设计会有所不同,有的单位会非常正式,有的单位相对比较随意,但一般来说,面试可以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准备阶段主要是以一般性的社交话题进行交谈,例如主考会问类似“从宿舍到这里远不远”、“今天天气很好,是吗?”这样的问题,目的是使应聘人员能比较自然地进入面试情景之中,以消除毕业生紧张的心情,建立一种和谐、友善的面试气氛。毕业生这时就不需要详细地对所问问题进行一一解答,可利用这个机会熟悉面试环境和考官。
第二阶段:引入阶段。社交性的话题结束后,毕业生的情绪逐渐稳定下来,开始进入第二阶段,这个阶段主要围绕其履历情况提出问题。给应聘者一次真正发言的机会。例如主考会问类似“请用简短的语言介绍一下你自己”、“在大学期间所学的主要课程有哪些”、“谈谈你在学校期间最大的收获是什么”等问题。毕业生在面试前就应对类似的问题进行准备,回答时要有针对性。
第三阶段:正题阶段。进入面谈的实质性正题,主要是从广泛的话题来了解应聘人员不同侧面的心理特点、行为特点、能力素质等。因此,提问的范围也较广,主要是为了针对应聘者的特点获取评价信息,提问的方式也各有不同。
第四阶段:结束阶段。主考在该问的问题都问完后,会问类似“我们的问题都问完了,请问你对我们有没有什么问题要问”这样的话题进入结束阶段,这时毕业生可提出一些自己想提问的问题,但不要问类似“请问你们在我们学校要招几个人”这样的问题,大部分单位都会回答你“不一定,要看毕业生的素质情况”,可以就如果被公司录用可能会接受的培训、工作的主要职责等问题进行提问。
面试中可能被问到的问题:
面试随单位和岗位的不同而有很大差别,没有固定的形式、问题和答案,这里所列的只是常见的一些问题和回答的要点,仅供参考。
(一)关于个人方面的问题
1、请介绍一下你自己
在面试前用人单位大多都看过了毕业生的自荐材料,一些基本情况都有所了解,所以在自我介绍时要简洁,突出你应聘该公司的动机和具备什么样的素质可能满足对方的要求。
2、你有什么优缺点
充分介绍你的优点,但最好少用形容词,而用能够反映你的优点的事实说话。介绍缺点可以从大学生普遍存在的弱点方面介绍,例如缺少社会经验。但如果有不可隐瞒的缺陷,也不应该回避,比如曾经受过处分,应如实介绍,同时可以多谈一些现在的认识和后来改正的情况。
3、你是否有出国、考研究生的打算
很多毕业生在毕业时同时准备考研、就业和出国,先找单位,如果考研或出国成功就与单位解约。从单位的角度来说,招聘毕业生需要时间和费用,而且签约了一位毕业生就等于放弃了其他人,所以在签约前首先确认毕业生是否考了研究生或准备出国,毕业生应如实地表明态度,以免签约后产生纠纷。
(二)关于学业、经历方面的问题
1、你对自己的学习成绩满意吗
有的毕业生成绩比较好,这样的问题就很好回答,但对于那些成绩不太好的毕业生,可以表明自己的态度,并给予一个合适的理由,但不能找客观原因,如“老师教的不好”,显得你是推卸责任的人,同时最好突出一个自己好的方面,以免让人觉得你一无是处。
2、你如何评价你的大学生活
大学期间是职业生涯的准备期,可以强调你的学习、工作、生活态度及取得的成绩,以及大学生活对你的影响,也可以简要提一些努力不够的地方。
3、你担任过什么职务或参加过什么活动
可以介绍一下你的实习、社会调查、社团活动、勤工俭学等方面的情况以及取得的成绩。最好能介绍你在这些活动中取得的实际工作经验对你今后工作的重要性,它能说明你是一个善于学习的人。
(三)关于单位方面的问题
1、你了解我们单位吗
要求毕业生提前做些准备,从多种途径收集用人单位的信息,这样的问题就比较容易回答,如果答非所问或张口结舌,场面可能会比较尴尬。
2、你了解我们所招聘的岗位吗
毕业生针对这样的问题可以从岗位职责和对应聘者的要求两个方面谈起,很多毕业生在这样的问题面前手足无措,其实只要详细阅读单位的招聘信息就可以了。
3、你为什么应聘我们单位
毕业生可以从该单位在行业中的地位、自己的兴趣、能力和日后的发展前景等角度回答此问题。
4、你是否应聘过其它单位
一般的单位都能理解毕业生同时应聘几家单位的事实,可以如实地回答,但最好能说明自己选择的次序。
(四)关于职业方面的问题
1、你找工作最重要的考虑因素是什么
可以结合你正在应聘的工作,侧重谈你的兴趣、你对于取得事业上的成就的渴望、施展你的才能的可能性、未来的发展前景等方面来谈。
2、你认为你适合什么样的工作
结合你的长处或者专业背景回答,也许单位是结合未来的工作安排来提问,也许只是一般性地了解你对自己的评价,不要说不知道,也不要说什么都行。
3、你如何规划你个人的职业生涯
毕业生在求职前一定要对这样的问题有所考虑,并不仅仅是因为面试时可能被问到,对这个问题的思考有助于为个人树立目标。
(五)其它方面的问题
1、假设某种情况你会怎么做
比如你是秘书,准备了10个人的会议室,但来了13个人开会你会如何处理等等。
2、知识性的问题
如果招聘岗位是技术性的岗位,在面试时可能会问到与专业知识相关的问题,甚至直接出道题目让你解答。
3、你有什么问题需要提出
有的毕业生愿意就“你们在我们学校招几个人”、“你们单位对毕业生有哪些要求”、“什么时候给我们最终的答复”这样的问题进行提问,实际上很多单位在自己招聘信息中已经对这些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如果提问只能表示你对招聘信息关注不够,可以就如果被公司录用可能会接受的培训、工作的主要职责等问题进行提问。
2、认识自我,把握就业时机
毕业生要正确认识自我,认识社会职位要求,找准自己就业的社会定位。不同层次、不同专业的毕业生在社会需求中有客观的定位,如果毕业生自我定位准确,要求的条件符合客观情况,并且对对方的要求越简单,你的求职将越容易实现。反之,条件越多、越高,实现起来越难。不要幻想和要求第一次选择的就业岗位或从事的工作,必须是十全十美、符合自己理想的。每个人的一生都在不断地调整,终身从事一种职业是可能的,但终身在一个岗位上的可能性是越来越小了。特别是在毕业生就业形势紧张的时候,应当考虑先解决“吃饭”问题——就业。有些毕业生认为,既然政策允许两年内就业,就慢慢找,一定要找一个完全满意的工作岗位,其实这种想法是不对的,现在找工作,是与同期的百万毕业生,或者说百万人中相同层次、专业的毕业生竞争工作岗位。往下再拖一年,将与新毕业的几百万人竞争,竞争将更加激烈。此时若与已经就业但想“跳槽”的人相比较,又存在着有无实践经验的差异,更是处于劣势地位。何况“金无足赤”,想要找心目中十全十美的岗位,谈何容易?
所以,高校毕业生要充分利用当前国家政策营造的更为宽松和广阔的就业市场环境,主动投身到毕业生就业市场中,以进取的态势,积极参与就业竞争,做好参与竞争的各种准备,在就业机会到来时,不要犹豫不决,“该出手时就出手”。树立先就业再择业的观念。
3、拓宽就业渠道
对毕业生来说,就业是一条路,出国、考研究生也是路,特别是自主创业,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国务院19号文件提出,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工商和税务部门要积极给予支持。高校毕业生如果能够自主创业,不仅为自己解决了就业,还为他人创造了就业机会,毕业生不妨试一试。毕业生在求职时必须面对现实,从实际出发,正确认识自己。理想化、功利化和怨天尤人都无助于就业。千里之行始于足下,毕业生最好从基层做起,从小事做起,从社会最需要的工作做起,在就业时不妨把眼光放远些,不局限于大城市、发达地区、高薪企业等择业,而是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到基层、企业、农村、社区、西部地区工作,在那些地方或许更能发挥优势和潜能。
4、保持良好的心态
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困难和挫折,因而应该树立一种通达乐观的人生观、得失观,学会自我调适,客观地分析自我与现实,保持稳定而积极的心态,用积极的态度准备每一次应聘,如果失败,要注意总结、不断改进。只要降低一些就业期望值,找工作其实很容易。同时要注意认真做好几件自己最需要做好的事。比如认真做好毕业论文、强化外语、提高计算机应用水平等,注意学习了解党和国家的政策、方针,适当参加一些科技实践、社会实践,锻炼提高一下自己处理实际问题能力等,在不断认识和实践中来调整、发展、完善自己。
时间大致分布
◆制作个人简历
9月初——11月20日
1、毕业生资格审查;
2、填写个人推荐表;
3、学院填写在校表现并盖章;
4、就业管理科填写推荐意见并盖章;
5、毕业生领取就业协议书。
◆签约
11月20日——第二年5月30日
1、参加各省市及学校招聘会;
2、双方达成协议后,协议书交用人单位、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学院各一份,学生自留一份。
◆审批就业计划
5月31日——6月20日(日期安排可能有细微变化,请随时与所在学院或校就业指导中心联系)
1、学校制订毕业生建议就业计划;
2、省教育厅学生处审批就业计划;
3、学院就业辅导员根据毕业生就业去向到派出所统一迁移户口;
4、省教育厅发放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离校
6月末
1、由学院负责人安排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
2、校医院体检;
3、毕业生所在学院发放毕业证、学位证、报到证、户口迁移证;
4、毕业生离校;
5、校学生处学生科根据就业通知书邮寄毕业生档案。
注意事项:学生在签订就业协议书后如果违约,需要用人单位出具放行函。在学校公布的截止日期未交协议书的毕业生,将派回生源所在地(生源所在地指高考所在地)等待再就业。
1、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程序
(一)毕业生到所在学院领取唯一编号的《就业协议书》(一式四份),到校就业信息网下载中心下载打印《就业推荐表》,同时准备一些能够充分证明自己各方面能力的材料及证件,作为联系接收单位时让用人单位了解的第一手材料(时间通常在每年10月份、11月份)。
(二)毕业生全面了解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及接收毕业生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三)毕业生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自已的情况,并如实填写推荐表和协议书。
(四)毕业生所在学院签字、盖章、登记。
(五)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协商后,在就业协议书上签字并填写约定的其他条款,盖章。
(六)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后,加盖公章备案,列入当年毕业生建议就业计划。
2、毕业生经供需见面、双向选择,与用人单位在就业协议书上已签字、盖章,经学校审核符合派遣要求的,就业协议书即生效。
3、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对就业协议书的生效有其他约定条款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注明。以口头形式的协议或约定,学校一律不予承认;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学校、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4、报考研究生的毕业生签约前,应将报考研究生的有关事宜告之用人单位,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以书面形式注明。未告知、未协商且由于研究生录取而造成违约的,由毕业生本人承担违约责任。
5、毕业生按上述规定签订生效的协议书后,应及时将就业协议书邮寄或送交本学院主管就业的辅导员。
6、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已签订就业协议书,毕业生要求再次领取就业协议书重新择业的,在毕业生取得原用人单位的同意并向学校出示有关书面证明后(解约函),方可重新领取协议书,继续择业。
7、毕业生将就业协议书损坏,必须以损坏的协议书换取新的协议书;毕业生如将就业协议书丢失,必须在我校就业信息网的下载中心里下载《遗失就业协议补发申请表》,填写完毕后由所在学院负责就业的副书记签字、盖章后交到就业指导中心,由就业指导中心在就业信息网公示一周后,无用人单位及其他人员提出异议的,方可领到新的就业协议书。毕业生如谎报遗失《就业协议书》,视情节严重给与校规校纪处分。
8、每位毕业生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凡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签订协议书的,除认定与最先签约的用人单位的协议生效外,其他一律按违约处理。
9、协议书生效后,毕业生应严格履行。因不履行协议造成的后果,由毕业生本人承担。
毕业生的就业协议既是学校最后派遣毕业生的依据,也是毕业生到单位办理户口等手续的依据,因此,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1、就业协议书的签订
(1)毕业生要持学校统一印制的《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毕业生推荐表》到社会上联系就业单位,被单位录用的均应签订由黑龙江省教育厅统一制定的《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式四份,学生本人、用人单位、学校和学院各存一份,由毕业生本人填写基本情况;然后加盖学院和学校本科毕业生就业专用公章。
(2)用人单位签字、盖章、填写双方约定的有关事项即生效;《就业协议书》将作为学校编制就业计划的依据(注:协议书经学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3)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就业协议书的签订过程中有其他约定条件的必须在协议书备注中注明。
(4)毕业生签订的就业协议,必须按隶属关系签署部门意见。非师范毕业生由市(行署)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署意见;到教育系统就业的毕业生由市(行署)或县教育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拟进公务员队伍的毕业生必须具有公务员资格证书;无主管部门的非国有单位接收毕业生,由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所属人才交流机构签署意见,并为毕业生实施人事代理服务;参军的毕业生须有师以上政治部接收意见;要出省就业的毕业生,须持国家有关部委人事部门或有关省、市、地的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意见。省内中、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接收的毕业生凭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接收证明到省教育厅办理派遣手续;中、省直大中型企业按人事管理权限可以自主接收毕业生。
2、由学校统一印制的《推荐表》、学校统一印制的《协议书》的原件签订有效,复印件无效。
推荐表的填写:
(1)自然情况:应由毕业生本人如实认真填写,要用钢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晰。
特别强调:姓名必须以户口为准。
培养方式为非定向(国家统招)。专业名称必须以教育部最新颁布的规范专业名称填写,是否考研也必须真实。
(2)专业简介:要求填写本专业所开设的课程,毕业生在各种实践、动手能力方面的培养,有哪些特长,毕业生能从事哪些方面的工作。
(3)学院党(团)组织对学生在校期间综合评价:应由辅导员签字,学院盖章确认。
(4)成绩单:必须有教务处盖章。
(5)推荐表后必须附上有关奖励证书、计算机、外语等级证明等复印件。
(6)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一人不得同时签署多份协议书,否则按违约处理,给学校就业工作及学校声誉等方面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严肃处理。
3、学校将组织毕业生招聘活动,不断培育和完善以学校为基础的毕业生就业市场,为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提供服务。“双向选择”明确规定了学校、用人单位及毕业生本人三方面的责任、权利与义务,协议书一经签订便视为生效合同,不能随意更改。如违约,在要求单位出具退函的同时,一定要求单位注明违约金收取情况。在工作过程中,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4、大学肄业的学生不具备就业资格,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国家不负责其就业派遣。并将其档案和户口转回其生源所在地自谋职业,学校不为其办理有关就业事宜。
5、为了做好毕业生推荐工作,各学院要积极组织毕业生认真填写能够如实反映毕业生德、智、体诸方面情况的《毕业生推荐表》供用人单位选择。《毕业生推荐表》由毕业生本人填写,基本情况由学院负责审核盖章并签署意见,并加盖学校毕业生就业专用章。如毕业生所填写的情况与事实不符,而被用人单位退回的,其后果自负。
6、报考研究生的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时,应向用人单位说明,并在备注中写明双方协商后的处理意见。考研后被录取的毕业生,如签订就业协议时未向用人单位说明的,由毕业生本人与用人单位沟通,用人单位出具放行函方可按升学正常派遣。
7、就业协议书签订后,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要严格履行协议,任何一方违约按照双方约定执行。
8、毕业生毕业时将发放《就业报到证》,毕业生持报到证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就业报到证》是毕业生到单位报到的证明。《就业报到证》只能一人一份,毕业生要妥善保管,凡自行涂改、撕毁的报到证一律作废。毕业生到工作单位就业时,须持报到证,用人单位凭《就业报到证》为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当地公安部门凭《就业报到证》为毕业生办理户口迁移落户手续;学校依据《就业报到证》批示的地址为毕业生办理投递档案手续和户口迁移手续;《就业报到证》一式两页,正页由毕业生本人持有,副页装入毕业生本人档案;《就业报到证》由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时交给用人单位,是毕业生参加工作时的初始记载和凭证。报到期限一般为2个月。
※9、派遣后,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改派的,应把改派手续办齐后,到省教育厅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改派手续如下:
◆所需材料:原派遣单位的放行函(已落实单位的需要,未落实单位的不需要)、新接收单位的接收函(或正式协议)、原派遣报到证(有色联);
◆办理部门:黑龙江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办理地点: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12-6号,即一楼毕业生就业服务大厅;
◆凭新报到证到原档案派遣地部门办理学生档案;
◆凭新报到证及原户口迁移证,到原户口迁移派出所重新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联系方式和地址
一、校招生就业工作处就业指导中心(负责就业招聘活动组织、日常就业咨询、派遣报到证办理、就业指导课程、各类就业比赛活动组织等):
主楼817室(日常办公),第二教学楼220室(专场招聘);电话:0459-6819042(兼传真) 6819045
二、校学生处学生科(负责毕业生学籍档案管理与派发):
主楼709室;电话:0459-6819046
三、学苑派出所(负责毕业生户口迁移与改迁):
地址:大庆高新区湖滨大街288号;户籍员电话:0459-6501002
四、黑龙江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12-6号(民航大厦后身,哈站下车后乘21路公共汽车到黑天鹅或省政府下车,乘出租车大约10-11元钱)。
注意事项
已签就业单位的学生办理改派需在毕业后两年内办理,两年之后如需办理调转,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不需要办理改派。没有签定单位的毕业生改派可以在毕业后三年内办理。
改派手续的办理时间:
(1)从6月末离校至当年7月末,学校集中为毕业生代办改派手续,毕业生须提前将准备齐全的改派手续交到学校;
(2)8月初后至毕业三年内,由毕业生持相关材料,自行到黑龙江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改派手续。
10、毕业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报省教育厅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批准,不再负责就业派遣。向学校缴纳培养费后,将其档案和户口转至其生源所在地,按待业人员处理:
(1)不顾国家需要,坚持无理要求,经多方教育仍不改正;
(2)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用人单位报到的;
(3)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提出无理要求被用人单位退回的。
※11、报到证是到接收单位报到的凭证;证明持证的毕业生是纳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的学生;凭报到证及其它有关材料办理户口手续;人才服务机构存档的证明。
毕业生报到期间《报到证》遗失的,需要补办报到证手续如下:毕业生本人提出申请,到校就业指导中心开具证明,毕业生持学校证明、毕业证复印件到黑龙江省大中专就业指导中心办理补办手续。
12、对于直接到各院招聘的用人单位,各学院要及时通报学校,以做好协调和接待工作。
13、每年5月底前各学院必须将已经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交到学校招生就业处就业管理科。
14、毕业生不论是否落实就业单位,都务必由本人或所在单位于毕业一年内(当年8月至次年7月)到派遣单位或派遣地教委或人社局查询档案是否收到,毕业生查询档案的期限为一年。超过查询期限后,由于人事变更等原因,学校可能无法查询档案情况,同时学校将档案通过邮局机要科寄出后满一年,邮局不再保存邮递记录,也就无法再通过邮局查询档案收执情况,档案可能丢失。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毕业生本人自行负责。
1、应当认真、如实填写,书写整洁。
2、应当使用规范的术语。
3、应要求用人单位将其全部情况填写清楚。如:其单位隶属应填写清楚归哪个部委或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管辖,以利报计划时,能将你的就业计划准确无误地报到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委或省、市。因为报到地址及单位所在地,单位隶属等要依据此项录入,一旦单位地址一栏有误,会导致单位所在地区不能接收毕业生就业方案,毕业生不能顺利报到。
就业协议书中毕业生生源地,是指毕业生入学前高考所在地。此栏毕业生必须如实填写(因为最终没有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学校将据此将其就业方案报送其生源所在省市或者省市以下地区,如有误,会导致毕业生无法在本省落户和落实关系,更无法在省外其他地区落户和落实就业关系)。如需改正,必须征得生源地省市同意并报教育部批准后才能纠正。
现在很多部委的企事业单位人事权下放到地方,究竟哪些已经下放,哪些没有下放,只有单位自己才能说清楚,因此,应予注意。如果单位没有注明,请毕业生一定要向单位问清楚,并自己写到协议上。
注:全国计划单列市有:大连市、青岛市、宁波市、深圳市、广州市、成都市。
4、必须注意签订协议的用人单位是否有“人事接收权”。如果没有“人事接收权”,未加盖上级主管部门公章的,将无法按照协议内容正常派遣。
哪些单位有人事接收权?
A计划单列市、各地级市(包括省会城市);
B中央各部委直接管辖的单位;
C各省、直辖市、省级自治区的各厅、局级单位。
注:凡跨省区就业的毕业生《协议书》一定要加盖就业单位所在省区地市级以上人事部门的公章;就业单位在广东、山东、北京、上海、天津、深圳、厦门等城市的毕业生,须办理相应的进住指标表(接收函),并将办好的指标表连同《协议书》一起上交。
特殊情况:经授权的国家级(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或区人社或教育部门审批也可直接派遣,例如宁波市和齐齐哈尔市各区人社部门、江苏省昆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苏州工业园区等;经过授权的企事业单位参照办理。特殊情况按属地政府当年要求办理。
5、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协商好的考研、考公务员、工资待遇、福利等和自身利益相关的内容都应该写在就业协议书的备注里,以免工作后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就业协议的解除分为单方解除和三方解除。
1、单方解除,包括单方擅自解除和单方依法或依协议解除。单方擅自解除协议,属违约行为,解约方应对另二方承担违约责任。单方依法或依协议解除,是指一方解除就业协议有法律上或协议上的依据,如学生未取得毕业资格,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就业协议,毕业生录取研究生后,可解除就业协议,或依协议规定,毕业生未通过用人单位所在地组织的公务员考试,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协议,此类单方解除,解除方无须对另二方承担法律责任。
2、三方解除是指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经协商一致,废除已经签订的协议,使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此类解除原因是三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一致的体现,三方均不承担法律责任,三方解除应在就业计划上报主管部门审批之前进行,如就业派遣计划下达后三方解除,还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办理调整改派。
就业协议书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否则违约方应向权利受损方支付协议条款所规定的违约金,从实际情况来看,就业违约多为毕业生违约。
毕业生违约,除本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外,往往还会造成其他不良的后果,主要表现在:
1、就用人单位而言,用人单位往往为录用一名毕业生做了大量的工作,有的甚至对毕业生将要从事的具体工作也有所安排。同时毕业生就业工作时间相对比较集中,一旦毕业生因某种原因违约,势必影响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若用人单位重新选择其他毕业生,在时间上也不允许,从而给用人单位工作造成被动。
2、就学校而言,用人单位往往将毕业生违约行为认为是学校的行为,从而影响学校和用人单位的长期合作关系。用人单位由于毕业生存在违约现象,而对学校的推荐工作表示怀疑。从历年情况来看,一旦毕业生违约,该用人单位在几年之内不愿到学校来挑选毕业生。面对激烈的就业竟争,用人单位需求就是毕业生择业成功的前提,如此下去,必定影响今后学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同时影响学校就业计划方案的制定和上报,并影响学校的正常派遣工作。
3、就其他毕业生而言,用人单位到校挑选毕业生,一旦与某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就不可能再录用其他毕业生。若日后该毕业生违约,有些当初希望到该用人单位工作的其他毕业生由于录用时间等原因,也无法补缺,造成就业岗位的浪费,使其他毕业生丧失就业机会。
因此,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应慎重选择,认真履约。
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时所签订的书面协议,但两者分处两个相互联系的不同阶段,表现在:
(一)毕业生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在校时,由学校参与见证的,与用人单位协商签订的,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方案和毕业生派遣的依据。而劳动合同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学校不是劳动合同的主体,也不是劳动合同的见证方,劳动合同是上岗毕业生从事何种岗位、享受何种待遇等权利和义务的依据。
(二)毕业生就业协议的内容主要是毕业生如实介绍自身情况,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表示愿意接收毕业生,学校同意推荐毕业生并列入就业计划进行派遣。劳动合同的内容涉及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劳动纪律等方方面面,更为具体,劳动权利义务更为明确。
(三)一般来说就业协议签订在前,劳动合同签订在后,如果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就工资待遇、住房等有事先约定,亦可在就业协议备注条款中予以注明,日后签订劳动合同时对此内容应予认可。
(四)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对就业意向的初步约定,对于双方的基本条件以及即将签订劳动合同的部分基本内容大体认可,并经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高校就业部门同意和见证,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高校、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应,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和将来可能发生违约情况时的判断依据。
国家规定:“经过协商落实和国家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毕业生就业计划必须认真执行,未经高校和用人单位双方复议并报地方主管部门批准,学校不得随意改派毕业生,用人单位不得拒收和退回毕业生”。当遇到用人单位拒收时,毕业生应主动向用人单位说明情况,不要与对方争吵,应及时与学校取得联系,由学校分清责任,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若属因学校工作失误造成计划不落实,误派毕业生的应由学校负责提出调整意见报批。由于用人单位发生重大变化(如撤并、破产、倒闭等),无接收能力的应及时与学校协商,合理调整。若是用人单位对毕业生提出难以达到的又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过高要求,则不能作为退人理由。属于毕业生本人身体疾病原因而提出退回的,若是学生在校期间就有传染病史,用人单位不知道,待毕业生报到时才被发现的,应允许提出退回;若是报到后才患病的,应按在职人员病假的有关规定处理。如毕业生离校后违法或严重违纪,被用人单位拒绝接收的,则取消其毕业生就业资格,由学校将其档案、户口转回家庭所在地,自谋职业。如果毕业生提出种种无理要求,被单位退回的,对这类毕业生学校不再受理其就业事宜,更不予调整改派。如毕业生经教育批评后仍坚持自行其事的,应按不服从处理。
以上规定和要求如有变动,以上级或学校有关文件、规定为准。毕业生如有疑问也可随时向学院毕业班辅导员咨询,毕业班辅导员应向毕业生正确宣传有关政策、规定和要求,并及时把学生提出的疑难问题向学校反馈。
本手册仅供毕业生参考,解释权归招生就业工作处。如与国家及省市有关政策、规定不符之处,以有关文件为准。
部 门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就业指导中心 | 张利华 刘传雷 | 0459-6819042 0459-6819045 |
校学生管理科 | 张春磊 | 0459-6819046 |
农学院 | 丁雪冬 | 0459-6813911 |
工程学院 | 吴迪 | 0459-6815725 |
动物科技学院 | 赵伊 | 0459-6819203 |
经济管理学院 | 赵玥 孙海宁 | 0459-6819249 0459-6819259 |
会计学院 | 刘绍琴 | 0459-6819420 |
食品学院 | 王瑞丽 | 0459-6815515 |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 李传锋 | 0459-6814120 |
信息技术学院 | 刘宏山 林立宏 | 0459-6815436 0459-6815778 |
生命科学技术学院 | 李冰 | 0459-6819294 |
理学院 | 马笑莹 | 0459-6819335 |
应用技术学院 | 段丽莉 | 0459-6819354 |
(2013年7月1日起实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九条 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五十一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第五十二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第五十三条 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五十四条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第五十五条 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三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第七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七十八条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八十六条 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三条 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 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 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九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 本决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但是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不符合本决定关于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的规定的,应当依照本决定进行调整;本决定施行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在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方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